*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2002]446号)
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六次厅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要求,请及时反馈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内部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厅属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办理。为确保窗口办理的正确实施,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窗口办理是指在省建设厅内部设立独立的服务窗口,综合受理厅属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者只须将申请文件和必备资料从收件窗口递入,即可按规定的时限到取件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其他中间环节,由厅内部协调处理。
第三条 各业务承办处室从事行政审批工作的人员,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办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除必要的踏勘、会商及现场办公外,受理期间原则上不直接与申办单位接触,行政审批工作对事不对人。
第四条 窗口办理遵循“规范服务、方便群众、自我约束、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窗口办理条件
第五条 窗口服务中心负责厅属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受理,并负责办理过程中的咨询、查询、会商、踏勘等工作的协调安排。各业务承办处室均须支持、配合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工作。
第六条 窗口服务中心根据业务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定岗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