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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律师服务收费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帅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律师事务所按受委托在省外办案,当地收费标准高于我省收费标准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参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协商收费。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先人协商确定。
  律帅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服务收费应考虑下列因素:办理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
  律帅事务所接受委托前应当告知委托人所办法律事务的程序,各阶段的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费用的计算方法。
  律帅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12358,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立项或超标收费。
  第四条 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 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由律帅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由税务部门核定的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律师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1、担任法律顾问以600/月为起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2、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l)代写诉讼文书100—500元;
  (2)制作有关法律事务的其它文书100元/件起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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