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创建“文明监理,
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机局(办):
为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活动,全面提高农机监理工作水平,树立农机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省办制定了《山东省创建“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办。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东省创建“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实施办法
为深入开展创建“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活动,切实加强农机监理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全省农机监理工作再上新水平,根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全省“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创建工作目前主要在县级农机监理站范围内开展,每两年考核评定一次,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应按照《山东省“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推荐条件》(附件1)推荐参选单位,由省办考核审定。
二、省办成立“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考核小组,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省办有关处站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监理站。
三、参选单位先由考核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考核小组审核。考核小组分别进行抽检、考核。
四、考核小组根据《山东省“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考核计分标准》(附件2)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参评单位按积分由高到低排序,报省办审批。
五、综合评价所需数据,以各市农机主管部门计财科和监理站的正式报表为准。
六、全省“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由省办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标志牌。
七、“文明监理、优质服务”示范窗口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办不定期对示范窗口单位进行复核,凡达不到要求的,将取消示范窗口单位资格,收回标志牌,并通报全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