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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遵照以下原则制定:
  1、投资还本付息;
  2、实行按社会平均成本;
  3、依法计入税金;
  4、保本微利。
  第六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申报,要严格依照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部门把关,分级负责”,由铁路价格管理部门集中统一向省物价局申报收费项目。
  第七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申报程序按如下规定办理:
  1、“轨道衡”检载收费实行一点一报一批制,即申报立项一个,安装验收一个,审批定价一个。
  2、申报单位申报“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必须提报下列资料:
  (1)铁路主管部门批准的安装文件;
  (2)工程设计说明书、衡器技术说明书、衡器软件说明书;
  (3)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投资及还本付息、投资回收限期、经营成本、预计年收入和盈利情况,大宗发送货物和到达货物的品类和货主的分布情况,测算实行收费后对其影响;
  3、铁路价格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报的申报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正式行文向省物价局申报,并同时向省物价局提报上述申报资料。
  4、省物价局接到正式报告和有关申报资料后,对其进行调查核实,铁路价格管理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轨道衡”竣工、验交检定合格后,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通使用。“轨道衡”检载收费必须明码标价,规范管理。对需检载的车辆要严格把关,确保货物运输安全,已通过轨道衡检载的,应在发站检载车的货票备注栏内注明已检斤。由检载所发生的超吨、亏吨需装卸整理时,车站按有关规定,与货主或托运人及时协商处理。
  第九条 “轨道衡”检载费收入交纳营业税费后用于衡器养护维修、折旧费、水电费、有关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贷款利息、管理费等项支出。所得税后利润用于归还银行贷款的本金
  第十条 对农药、化肥、农膜和救灾物资免收轨道衡检载费。运价下浮的运输物资,同幅度下浮检载费。特因企业的运输物资,可酌情下浮。
  第十一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按照鄂价房服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办理《监审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的收支情况于次年的3月1日前报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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