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
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价能交[2002]227号 2002年11月18日)


武汉、襄樊铁路分局、荆州地方铁路局:
  为了加强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收费价格管理,规范自建轨道衡收费行为,维护铁路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境内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计量检测设备的管理,消除行车事故隐患,避免运输费用漏收,维护经营者和受益户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以及规范铁路轨道衡的安装使用管理和合理收费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自筹资金在国有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线上投资修建的电子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管理。铁路运输主业投资修建的电子轨道衡收费规定及其收入核算按铁道部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建铁路货运轨道衡(以下简称“轨道衡”)的安装,应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合理安排轨道衡在各线路、各枢纽内的安设布局。具体应根据下列要求,在铁路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作好选点和选型:
  1、在车站辖区安装轨道衡应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和效益;
  2、管内散堆装货物年运量在30万吨及其以上;
  3、发送液化气体的专用线、专用铁路;
  4、必须设置超载卸车的整理地点;
  第四条 “轨道衡”检载收费价格必须经省物价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