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药监[2002]84号)
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青岛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青岛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山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查办法》,结合青岛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下同),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下同)的或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变更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青岛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青岛市所辖各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经营药品,并按规定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GSP认证。
第五条 青岛市鼓励发展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凡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均可通过新办、重组、兼并等形式发展连锁经营。
第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设立,以促进药品零售事业发展、方便群众购药为基本原则。
第七条 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审批程序为:受理、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验收)、审批、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