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3)2001年11月1日前,省房改领导小组组织省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等部门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后,仍继续违规使用的,按上条规定从严处理。
  (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修改后《条例》)发布后挪用的,按照修改后的《条例》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处理。
  (5)对违规使用公积金和逾期项目贷款,负有主要责任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在这次追缴回收资金中不积极主动,规定期限内没有收回资金,此类人员不宜继续担任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从事公积金管理工作,调离此工作岗位。
  (6)有关人员利用职务和管理上的便利条件,索贿、受贿
  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严肃法纪。各级监察和有关部门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中,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对有违规使用资金和逾期项目贷款问题隐瞒不报,或者通过内部调账、补签合同、修改合同等方式,掩盖违规使用资金行为,逃避法律责任,以及有关人员故意拖延,或者拒不配合妨碍工作,按照省建设厅、监察厅等六部门《转发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严禁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建房改[2002]171号)和国务院修改后的《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对资产移交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有关问题,并将此移交到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决策人承担责任,以及在管理机构移交中监督不力的有关责任人,均依照修改后的《条例》四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