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加快追缴违规
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改[2002]354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房改办、财政局、监察局:
为贯彻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皖政[20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中,管理机构的住房公积金债权债务移交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现就加快追缴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回收逾期项目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管好、用好老百姓的“血汗钱”。住房公积金既不是政府资金,也不是部门资金,是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必须严格按国务院
《条例》规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严禁流失。管好用好住房公积金是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制止和纠正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督促逾期项目贷款及时回收。
2、明确还款责任和归还限时。各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中,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债权债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督促市清算组提出处理意见,要笔笔有交代,有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和逾期项目贷款,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不论决策人是管理中心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还是政府负责人,也不论决策人现在是否调离决策时的工作岗位、是否离退休,都要依法承担责任。使用单位无论是何人、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还款责任,并按照省政府《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的时限归还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调整前,现决策机构和管理机构的现任负责人,按照组织原则和工作的连续性,有责任有义务承担资金追缴回收工作;无法追回的,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