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 购买方为国有企业或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在企业名称不变,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的前提下,暂不变更土地使用证,缓收5年土地税金。
六、税收
(三十) 拍卖出售国有和集体企业,采用市地税局制定的产权交易专用发票,对拍卖出售中发生的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可采取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处理,返还的税费纳入企业产权拍卖出售收益。
(三十一) 被拍卖出售企业所欠税款,应由购买方承担,出售方可将其做为负债冲销总资产。
七、付款方式
(三十二) 购买方可一次付清购买价款,也可经售让方同意,分期付款购买出售企业,但要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其金额不得低于欠付部分的50%,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欠付价款按不高于国家银行规定的法定同期同档次利率计付利息,逾期不能付清的,由出售方收回企业产权,购买方要赔偿出售方的损失。购买方在未付清价款之前,处置企业资产,须征得出售方同意。
八、收益余额处理
(三十三) 国有企业拍卖出售收益在安置职工后的剩余部分,要建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风险基金,归产权拍卖出售主体使用;集体企业拍卖出售收益在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可以市、区、县(市)企业主管部门为单位,设立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风险基金,用于拍卖出售企业资产评估代垫费用、补充其他集体企业出售后职工安置费用不足,实行专款专用。
九、交易手续和收费标准
(三十四) 企业拍卖出售工作由市体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工商局、地税局、房产局、土地局和市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与产权交易所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实行“一站式”服务。所属各区、县(市)也可按有关程序组建产权交易分支机构,在市产权交易所的指导下办理产权交易手续。
(三十五) 房产更名过户只收取工本费,房产交易费按交易额的1%收取,工商注册按变更登记收费,土地登记费和土地出让手续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三十六) 产权转让成交手续费按成交额的0.4%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