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 拍卖出售市属国有企业的产权收益不足以支付安置职工费用,其不足部分由产权拍卖出售主体,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风险基金一次性予以一定数额的补偿。
(二十二) 国有企业拍卖出售,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可采取先售后股的转制方式。产权拍卖出售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职工安置费可直接记入职工个人股份,并按比例进行注资配股,实行股份合作制。
四、资产债务处理
(二十三) 企业拍卖出售前,经企业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货款,可扣减50%,冲减净资产,债权归购买方所有。被拍卖出售企业挂帐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审计后报财政部门(集体企业报税务部门)批准可从企业资产中冲减。
(二十四) 被拍卖出售企业租赁使用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可采取重新租赁的方式,购买方与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但不得借故提高租赁价格和收取各种费用;国有企业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国有直管非住宅用房一并出售时,房产收益的50%可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五) 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企业,可按零价出售。购买方须有资产抵押或财产担保,其总额不得低于承担债务额的50%。
(二十六) 购买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对被拍卖出售企业原欠银行贷款的本息,应与债权金融机构重新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按期偿还金融机构本息;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原则上两年内不应强制清偿,也可与债权人协商,将债权转为股权。
五、土地资产处置
(二十七) 国有企业拍卖出售,净资产为零、负数或企业产权拍卖出售收益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金比照破产企业的办法,出售方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二十八) 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且由购买方整体接收企业职工,土地仍用于工业生产的,经评估确认地价后,土地出让金按《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92年第11号令)中确定的标准下浮50%;以租赁方式处置土地的,租金按《关于〈关于发布“哈尔滨市市区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地价”的联合通知〉的补充通知》(哈规土联字[1995]3号)规定标准的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