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买卖双方签订拍卖出售合同。
(十一) 产权交易所对交易合同进行审查,出具交易凭证,工商部门依法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十二) 清算交割,在产权交易所集中办理产权变更过户手续。
三、职工安置
(十三) 拍卖出售企业必须妥善安置好职工,产权交易合同要明确规定具体的安置办法。
(十四) 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安置费;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自愿辞职的,解除原有身份,发给安置费并进行公证;被拍卖出售企业职工由出售方负责安置的,安置费不发给个人,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十五) 购买方接收被出售企业职工,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对已接收的职工不得随意辞退。同时,购买方须将安置费以不计息挂帐的形式,经公证后记在职工名下,未经职工个人允许,购买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将职工个人的安置费转为股份或其他形式占有。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我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2至3倍计算,具体发放标准由出售方结合本企业职工工龄确定。
(十六) 凡领取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十七) 在国有企业中,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职工,在企业拍卖出售时可比照全民职工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执行。
(十八) 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按1.5万元至2万元的安置标准,缴纳养老保险统筹费用,从被拍卖出售企业的变现收益中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负责向离退休职工发放离退休金。也可划出相应的企业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其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离退休金的发放。
(十九) 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被拍卖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在补缴养老保险统筹费用后,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其养老金。
(二十) 对原有抚恤对象的抚恤费、工伤和职业病职工的诊疗费可划出相应的资产给购买方,冲减出售价格,由其负责管理,也可一次性核发给本人并经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