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拍卖出售国有
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拍卖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业经市委9届150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关于拍卖出售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暂行规定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推进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优化重组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现就拍卖出售国有(集体)中小企业产权有关政策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拍卖出售企业的范围和产权主体
(一) 除国家规定不允许拍卖出售的企业外,市属及区、县(市)属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均可整体或部分拍卖出售。少数国有大型企业经批准可参照执行。
(二) 国有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或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政府的企业主管部门。
(三) 市、区、县(市)集体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主体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四) 乡(镇)、村办集体企业产权拍卖出售主体是出资的集体经济组织。
(五) 国内外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收购资金支付能力的投资者均可成为购买主体。
二、拍卖出售企业的程序
(六) 拍卖出售企业产权主体做出拍卖出售决定并制定拍卖出售方案,集体企业拍卖出售方案,由出售主体委托企业主管部门制定。
(七) 拍卖出售企业产权的主体持资格证明文件,拍卖出售决定和方案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所)挂牌上市。
(八) 对拍卖出售企业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确定交易价格及受让方。
(九)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拍卖出售企业实行公开上市竞价或协议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