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防系统专业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技防专业资格培训,经省公安厅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取得专业培训资格证书后,上述人员方可上岗从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技防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吊销其技防证书,一年内不予重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申办各项技防业务,采用弄虚作假手段或有其它欺诈行为并经查实的;(二)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或买卖技防证书非法牟利的;
(三)拒绝、阻挠、干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
第四十一条 领取《资格证》单位,越级承接技防系统的,视同无证设计、施工、维修技防系统,依照
《条例》第
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承接技防系统的单位在系统投入使用后,负有维护责任,需制定出完善的维修保养服务措施,在接到系统故障报告后应按协议或合同承诺的时限组织维修。不按协议或合同承诺的时限组织维修,依照
《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利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窃取商业秘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视为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用途和范围的行为,依据
《条例》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暂行管理办法》自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一、安全技术防范报警器材
1、入侵探测器
包括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