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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有关条款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应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 技防系统竣工与初验
  (一)技防系统按设计方案要求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系统竣工报告由设计、施工单位完成。
  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合同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系统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也视为竣工。
  (二)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初验,填写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若系统设计有修改的,应填写更改审核单并报原方案审核部门备案。
  系统初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试运行评述;
  2、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价;
  3、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4、施工质量初验意见 (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第三十六条 技防系统检测
  三十万元(含)以上或二级风险(含)以上的技防系统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企业必须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系统试运行报告;
  (二)系统竣工报告;
  (三)系统初验报告。
  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接到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的资料,审核合格后,填写委托系统检测申请表报送到省厅技防办,由省厅技防办向公安部授权认可的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检测委托书。
  设计、施工单位将检测委托书送检测机构并附以下图纸资料:
  (一)系统竣工报告;
  (二)按正式设计方案施工的系统原理框图、平面布防图、器材设备清单等。
  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检测委托书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系统的检测工作。
  第三十七条 技防系统验收
  技防系统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及下列图纸资料一式三份:
  (一)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二)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三)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四)系统试运行报告;
  (五)系统竣工报告;
  (六)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七)系统决算报告;
  (八)系统检测报告。
  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技防系统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合格的,由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提出整改意见,改正后经复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要加强对技防系统管理和使用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验收、建设和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技防系统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技防系统知密人员的管理和系统日常维护,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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