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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四)持未定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四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建设,应当纳入建筑工程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的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和依附现有建筑物或管线组成的有线、无线技防系统的设计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核准,并由技防办组织竣工验收。技防系统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工程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的权限如下:
  (一)投资总额200万元(含)以上或一级风险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省厅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核准和组织竣工验收;
  (二)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或二级风险(含)以下的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由所在地市局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受理,负责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
  (三)县公安局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权限,由市局技防办确定;
  (四)除《条例》六条规定装置的技防系统,造价五万元以下(含)无任何风险等级的技防系统可由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主持竣工验收。
  (五)各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广州铁路、海运、民航、省森林、垦区等公安局(处)技防办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到系统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竣工验收分开管理。无设计方案审核和组织验收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审核并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技防系统审核
  根据技防系统审核、验收权限划分,系统施工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审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
  (三)系统设计方案(系统规模、技术方案和系统组成);
  (四)选用器材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
  (五)器材设备布置平面图、器材设备监控中心布置图、系统各部分联线图,管线敷设图;
  (六)系统费用预算报告;
  (七)系统周边环境及建筑图。
  公安机关技防办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施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技防系统试运行与培训
  (一)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由建设单位做好系统试运行记录。并依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1、系统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状态;
  2、故障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3、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二)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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