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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资格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资格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资格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资格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晋、降级
  (一)持证单位领取《资格证》一年后,达到高一级资质条件的,可申请晋级。
  (二)领取《资格证》两年内,一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600万元以上、二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300万元以上,三级资格单位技防系统业绩总额未达到150万元,资格等级降一级。
  (三)未定级资格单位,领取《资格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未定级《资格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第二十八条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进入本省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项目,须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并领取《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以下简称《资格备案证》)。未经备案的,禁止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资格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省外技防从业单位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单位简介;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证明;
  (六)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办颁发的系统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申请单位驻广东省办事机构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九)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十)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一)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备案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的《资格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备案证》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技防从业单位承接不同等级技防系统时应持相应等级《资格证》。
  (一)持一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任何技防系统;
  (二)持二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二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三)持三级《资格证》的单位可承接投资总额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或三级风险等级以下的技防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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