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6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4人、其他技术人员4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0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3、三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3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4、未定级资格条件
(1)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2)工程师3人、其他技术人员2人;
(3)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5人(含)以上;
(4)注册资金人民币25万元(含)以上。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八)系统质量管理制度;
(九)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
(十)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报告)复印件。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资格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核发资格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办理《资格证》的数量由省厅技防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总量控制,各市局技防办应相应执行。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
(2)当年完成技防系统业绩情况;
(3)当年技防系统设计、施工质量;
(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发证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资格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