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销售备案证》的年检、换发和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单位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
(2)销售技防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4)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销售备案证》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二)换发
1、《销售备案证》有效期限为两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销售备案证》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销售备案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验明产品的工业产品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证书。进口技防产品要验明有无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
第四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单位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资格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相应等级《资格证》的,禁止从事技防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业务。
第二十四条 《资格证》申领单位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2、有工商营业执照;
3、有相应系统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有设计、施工、调试及维修设备;
5、有完备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6、有完备的培训资料及培训制度;
7、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等级条件
1、一级资格条件
(1)最近三年内竣工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
(2)企业经理有四年(含)以上技防系统管理经验;
(3)高级工程师4人、工程师8人、其他技术人员6人;
(4)持技防系统从业资格证人员15人(含)以上;
(5)注册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含)以上。
2、二级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