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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批准书》的年检、换发及变更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3)产品检验报告有效期;
  (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办证时间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
  (2)市局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进行年检。各地级市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3)省厅技防办负责对直接受理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审核。年检合格的,签署年检意见,并在《批准书》正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副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4)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年检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补办年检手续;
  (5)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换发
  1、《批准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十天提交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条件、程序与首次申办相同。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2、持证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须书面向公安机关技防办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换证。
  (三)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天内到省厅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备案,并领取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以下简称《销售备案证》)。未经备案的,禁止销售任何技防产品。
  第十九条 《销售备案证》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二十条 《销售备案证》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销售技防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单位简介;
  (五)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七)售后服务措施;
  (八)销售技防产品的许可证、安全认证或登记证复印件(进口技防产品要求有我国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海关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手续)。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销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由省厅技防办统一印制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
  县级以上公安局技防办不具备发证管理能力的,由上级技防办负责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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