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的技防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二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技防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十三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必须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十四条 《批准书》申领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五条 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一)生产单位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申请表》;
(二)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表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有关技防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符合抽样母体数量要求的技防产品进行随机抽样和封样;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六条 《批准书》申请受理与办理
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技防办(以下简称"市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书面申请报告;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八)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须经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九)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十)产品照片和说明;
(十一)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十二)产品售后服务措施。
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
市局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局技防办报送的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持国家或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可直接向省厅技防办提出申请,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核准。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