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进一步拓宽职业教育筹资渠道,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以及公共财政体制的职业教育拨款政策和成本分担机制,努力改变当前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状况。
(十五)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职业学校生均 经费标准,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市、县(市、区)政府用 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职业学校更新实验实习设备和改善办学 条件。市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职业教育投入,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各县(市、区)政府都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职业学校课程教材开发、师资培训、骨干学校建 设和扶持农村职业学校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经费定额从年人均0.25元提高到0.5元以 上,由县(市、区)政府筹措和统筹安排。市、县(市、区)政府和计划、科技、农业、扶贫等部门在安排使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以及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的技术培训与推广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十六)企业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市、县(市、区)政府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 发展本地区职业教育;对不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的企业,政府全额统筹该项提取;对举办职业学校的企业,政府不再统筹该项提取。
(十七)积极运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发展。金融机构要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 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 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增强职业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七、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在富民强市、全面建设宽裕型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发展职业教育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意识,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 构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和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要把职业教育工作 列入领导任期目标,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之一。调动和保护社会各方面兴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职业教育宏观决策和职业学校改革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