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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9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与市场需求相吻合,防止出现经济适用住房大量积压,现就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李沧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主体的限制
  (一)凡具有城阳、崂山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居民,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符合进市区落户条件的人员,可迁入市区落户。
  (二)允许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居民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凡落户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和引进的人才,不受落户年限等条件限制,允许购买李沧区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立李沧区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转为普通商品房的退出机制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比例最高不超过在建面积的50%。退出事项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出申请,项目的具体调整划分事宜,由市计委会同市建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办理。
  (二)转为普通商品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开发企业按每套住房销售额的8%上缴土地收益金,并补交减半征收的规费。这些费用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由市住宅发展中心统一收缴,并集中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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