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的通知
(内政发[2002]92号 2002年11月22日)
各边境盟市、旗市边防委员会,自治区边防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边防(联防)委员会工作规范
为加强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工作,建立边防(联防)委员会正规的工作秩序,有效地组织开展军警民联防工作,依据党和国家的边防政策法规及国家边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范,作为全区各级边防(联防)委员会开展边防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一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及工作指导原则
第一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是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领导、管理、协调边防工作的机构。边防委员会办公室是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边防(联防)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领导、管理和协调辖区内的边防工作。指导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认真执行我国与邻国签署的有关边防工作的条约、协议和协定,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边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制定本级边防建设规划、制度和年度及阶段工作计划与措施,部署安排工作,并组织督促、检查和落实。
(三)组织协调辖区内各边管单位、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边防工作,指导下级边防(联防)委员会的工作。
(四)掌握边防动态和边境情况,定期分析研究边防工作形势,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边防委员会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五)组织军警民联防,建立健全联防组织和联防制度,完善联防资料档案,督促检查联防工作落实,交流联防工作经验。
(六)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组织边防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边界意识。
(七)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处置边境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并按上级规定及时请示报告。
(八)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制边境管理地方性法规、细则和实施办法,并通过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
(九)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开展边境地区反渗透、反颠覆、反分裂、反恐怖斗争。
(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日常边境管理和控制,完善包防责任制,打击边境走私、偷渡和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与稳定。
第三条 边防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稳定,必须认真组织,严密实施,并贯彻下列原则:
(一)立足现实,着眼发展。边防工作要根据上级指示和周边环境及国家安全的要求,适应边境形势的发展变化,确定工作内容和目标,树立长期建设、远近结合的思想,以保证边防工作循序渐进,不断增强。
(二)全面建设,突出重点。边防建设包括边境地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交通等各个方面。边防建设既要着眼于全局,全面推进,实现整体强边;又要针对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方向、重点地区和重要项目、重点内容的建设,避免平分力量。
(三)针锋相对,寸土必争。在边防斗争和对外交往中,凡涉及国家主权、安全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问题,都要针锋相对,坚决斗争。要坚决保卫国家领土(领水、领空)主权,对任何国家,包括睦邻友好国家,在领土(领水、领空)主权问题上,都要坚持寸土不让,寸土必争。
(四)有效控制,严格管理。通过完善边防设施,加强边防执勤,确保对边界的有效监控和管理,一旦发生边境冲突或突发事件,应力争不使事件恶化和升级,有理、有利、有节地进行处理。对边境地区偷越国界、非法近边生产和狩猎以及走私贩私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确保边境稳定。
(五)睦邻友好,保持警惕。边防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外交方针,积极发展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妥善处理边境事务,创造安宁稳定的周边环境。特别是边境地区的军队、武警、民兵必须保持必要的戒备,做好各项战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六)完善法规,依法治边。各级要结合本地边防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地方性、区域性边防法规。要认真执法,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边管部门,要把依照边防法规办事作为行动准则,一丝不苟地按法规处理问题,做到对内有效打击边境违法犯罪,搞好边境管理,对外妥善处理边境事务。
(七)军警民联防,同守共建。要加强解放军边防部队、公安边防部队、民兵三支防卫力量建设,发挥公安、海关、外事、口岸、交通、渔政等边境工作部门的作用,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边防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边防工作。
(八)服从大局,搞好保障。边防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和西部大开发的大局,积极为边境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保障,努力为边境地区的繁荣兴旺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边防(联防)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
第四条 自治区和边境盟市、自治区边境计划单列市、边境旗市设立边防委员会,边境苏木乡镇设立联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