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经贸委关于
实施“双十”工程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78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经贸委《关于实施“双十”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实施“双十”工程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工业强省”战略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省委发[2002]50号)精神,积极推进工业化进程,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大企业(以下简称“双十企业”),形成全省工业经济的支柱力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内容
“十五”期间,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0号)精神,按照有突出主业、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市场份额和有大项目带动的要求,重点培育10户左右年营业收入达到和超过50亿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和集团;按照有核心技术、竞争力强、成长性好和有新项目带动的要求,重点培育10户左右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50%以上、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大型企业。
“双十”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品突出。有优势突出的国家或省名牌产品,以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为主;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创汇能力和较完善的市场营销网络,产品的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10%左右,或进入全国同行业前列。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盈利能力强,净资产收益率在全省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十五”期间工业增加值保持两位数增长。
(三)研发能力强。大型企业集团要有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项目带动,高新技术企业要有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带动;有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和产学研结合的高新技术科研单位;有自主技术开发和改造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