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房服[2002]239号 2002年11月29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
  农村税费改革是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大改革。目前,我省改革试点工作正进入关键时期和攻坚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为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使农村收费秩序混乱状况有所改变。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力度,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现就加强我省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讨论研究决定取消一批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具体详见附表一),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收费。
  二、经研究讨论将目前保留的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布(具体详见附表二),涉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省、市、州有统一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未规定统一标准的暂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州备案。涉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强行收取,不得按户按人头摊派,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8号令),健全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健全目录管理制度。本着强化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将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管理范围,制定收费管理办法或作价原则,如农机维修、配件供应、农机作业等。
  (二)、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经营成本有效监管,实施经营成本定期报送制度,准确测定社会平均成本,为制定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提供合理的定价依据。
  (三)、健全收费监审证管理制度。对经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涉农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监审证制度,经营者必须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湖北省经营及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