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经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义初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疏散、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含与其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和结合地面建筑而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县(市)、上街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市政、房管、土地、财政、消防、税收、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