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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重新核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费字[2002]307号 二00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各市(地)物价局、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中衡、轨道衡分类称重计量服务收费,加强对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收费管理,经商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山西省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地中衡、轨道衡称重计量公正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修订如下:
  一、各社会公正计量行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申请开展公正计量服务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41号令《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在流通领域为社会提供计量公正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因此,各公正计量行必须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证书,并取得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才有资格中请开展公正计量服务收费工作。
  二、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必须与原主管部门真正彻底脱钩,公平、公正地独立开展业务工作。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第五条明确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的中介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因此,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要坚持自愿委托原则,由委托方与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签定正式服务合同。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不得依附和借助行政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不得强制委托方签定合同强行收费。各主管部门或具有垄断地位的部门、单位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强行服务或干预此项工作。
  三、核发《收费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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