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的通知
(乌政办[2002]9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及中央部门驻乌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承包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经验收合格后,全部采用出让方式供地,并免交土地出让金。
二、国有荒山等未利用地依法承包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造林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70%,其主干道、水、电等配套设施用地应列入开发建设用地范围。
三、荒山绿化涉及占用草场问题的,投资方应到市草原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并交纳草原补偿费。草原补偿费可按国家标准分期支付(期限不超过3年),或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荒山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乌政发[2002)19号),由投资方支付70%的草原补偿费,其余由市、区(县)两级政府从草原建设项目上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