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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对于履行行为或交付特定物的案件,执行期限为90日;对于处分执行财产的执行期限为60日,拍卖、案外人异议审查的期间除外。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可以具理由报处长批准延长,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主办执行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及时将执行财产的处分情况和执行情况录入电脑。
  第三十七条 对于履行行为或交付特定物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主办执行法官应在接收案件后7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和《被执行人须知》,告知被执行人法院已受理强制执行申请,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主办执行法官应依法通过对财产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或其他方式对控制财产进行处分。
  对执行财产的变现和处分按照本院《执行案件处分财产细则(试行)》进行。
  对执行款的收取和支付按照本院《执行款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财产的评估、拍卖必须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本院《评估、拍卖委托工作细则》、《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拍卖土地、房产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要求进行。
  第四十条 合议庭应对财产拍卖和财产变现及处分方式进行合议并报处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执行金钱给付的案件,经对被执行人财产作出处分后,应当按照实际清偿的债务数额结案,并按实际清偿债务的数额结算收取执行费。
  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在结案裁定或结案通知书中对执行财产的收支情况予以说明。
  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在执结案件时,将本次执行结果记载在《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的相应栏目。对于生效法律文书执结或终结执行的,将《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正本)》收回归入档案卷宗;对于生效法律文书尚未执结的,将《执行申请权登记凭证》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主办执行法官应当在完成前述工作后,将执行案件材料交跟案书记员装订归档。
  第五章之规定,移送综合处审查处理。

第二节 委托执行和受托执行

  第四十三条 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接受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手续由综合处负责办理。
  第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主办执行法官接到综合处移送的案件后,认为需要委托执行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3日内向综合处提出并将卷宗退回综合处。
  基层法院需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统一由中院执行局综合处负责办理。
  综合处设专人在立案后的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
  第三章、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执行异议的审理与裁决

第一节 异议的受理

  第四十八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采取原执行合议庭回避制度。由综合处的审判人员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期间为综合处接收案外人异议案卷之日起90日,需要审计、评估、鉴定的,审计、评估、鉴定的期间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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