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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2002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执行工作的管理,提高执行效率和执法水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以司法公正和效率为原则,强调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根据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需要,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登记、执行案件分流、执行财产查证、强制执行、执行异议裁判与执行监督、结案等不同执行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 执行案件的流程管理采用新的工作机制。设置执行申请权登记制度和强制执行财产查证程序,并将执行权分离为执行调查权、执行处分权、执行裁判权。对申请执行人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执行申请权的登记和执行案件的分流由立案庭负责。对被执行财产的调查权、对被执行财产的处分权与执行实施权、对执行异议的裁判权分别由执行局内设的不同部门行使。建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执行工作机制,确保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及时、高效地进行。
  第四条 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实行合议庭讨论决定的制度。执行中合议庭讨论的事项为:
  (一)仲裁裁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审查;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三)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四)执行担保的审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五)多名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方案;
  (六)评估、审计和变卖、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七)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及应急预案;
  (八)执行和解的审查;
  (九)裁定案件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十)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在执行终结前,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
  (十二)对本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案件的审理,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提出监督意见;
  (十三)其他需要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 执行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五条 执行局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部门。执行局的职责是:
  (一) 负责办理立案庭受理的执行案件财产的查证,强制执行立案庭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刑事审判庭移送的附加财产刑案件、行政审判庭移送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二) 审理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而提出的复议案件,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作裁定而提出复议的案件,审理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异议;
  (三) 根据立案庭、其他业务庭审判长签发的执行令,执行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裁定。接受外地法院执行机构委托调查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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