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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2002]83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水泥质量管理,杜绝劣质水泥流入本市建设工程,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实行准用管理。水泥生产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凭《准用证》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
  二、对申请《准用证》的水泥企业,实行半年的公示考察期。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为期半年的公示考察。
  三、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商标、生产工艺的,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在产品包装、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上使用、明示变更内容。
  四、监制生产的水泥质量由监制方和被监制方共同承担责任。被监制方必须是已取得《准用证》的生产企业。水泥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由被监制方出具。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水泥预制品生产单位等水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水泥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准用证》的水泥,不得使用无证水泥。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准用证》。市建材质监站应加强对《准用证》复印件的管理,《准用证》复印件统一采用由市建材办监制的专用连号复印纸。
  六、本市建设工程的结构、承重部位、住宅工程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七、水泥使用单位采购的水泥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水泥分中心或指定受理点进行交易,取得相应交易凭证。
  八、水泥使用单位在使用水泥前,必须对水泥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严禁使用不合格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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