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施工企业和生产企业内部的建材试验室,包括工程施工、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企业的建材试验室,应当通过本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组织的能力评估,方可从事企业内部的建材检测工作。其他建材生产企业内部的试验室能力评估规定,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五)施工企业和建材生产企业内部的建材试验室,应当与经认可的市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业务的定期监督对比。
六、明确建材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强化全过程动态质量监督和管理。
(一)生产单位应当生产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产品,并按规定办理《生产许可证》或者《准用证》、备案证明等,出具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出厂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凡无证生产的、产品送样检测次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在施工现场或者驻沪材料仓库等地被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质量定期监督对比检测不合格的,以及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二)销售单位应当进行进货验收,验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准用证》、备案证明,以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
凡没有建立进场检验和验证制度的,或者进场产品质量被抽查不合格的,以及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均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本市准用管理和备案管理等规定的、达到工程项目设计要求的建材。不得向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建材。
凡经查实向工程项目的建材使用单位推销或者要求使用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建材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工程项目的设计要求采购建材,严格核验相关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备案证明、产品质量保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检测报告等供现场备查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和质量检测。不得向治假不力、验证不严、违规不断、诚信不良的销售单位采购建材,不得使用无证的、不合格的或者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使用的建材,不得使用未经工程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建材。
凡经查实有质量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质量行为,作不合格处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所需的建材质量和使用情况纳入监理范围,并对建材的使用方案进行审验核准,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建材质量和进场产品的质量检测加强动态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