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部分尚未纳入准用管理的主要功能性建材,实行试点备案制度。
(一)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应当对用于本市建设工程并对建设工程质量、人身安全健康和建筑物使用功能有重要影响的,以及国家鼓励推广应用的建材,组织专家论证,建立备案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二)凡列入备案目录的建材,生产企业应当到市区相关的建材质监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并按规定取得《上海市建筑材料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复核施工现场备案证明并签字认可。
(三)对列入备案的建材,市、区建材质监机构应当定期抽查和复核。
三、规范建材市场秩序,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加强对持证建材企业的诚信建设,实行质量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市建材质监站应当会同相关行业协会,设立《质量诚信手册》,记录质量监督行为、进场交易行为、质量抽查结果和社会监督投诉等情况。对质量诚信企业实行免予下年度持证审验的鼓励,对质量失信企业通过查实、处罚和公示,实行市场清出制度,并将不良名单和行为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在有关网站和新闻媒体曝光,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评价的有效监督约束机制。
四、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建材质量的监管力度,设置相应的建材质监机构。
(一)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建材质监机构,主要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建材生产企业的准用前期管理和建材备案管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用建材的日常动态监督管理,以及统计分析上报和其他委托范围内的监督工作。
(二)对各区县建材质监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由市建材办负责制定。
五、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的认可管理工作。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综合技术资源和质量诚信行为等的监督管理。
(二)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分为:用于建设工程的结构性材料检测、功能性材料检测、装饰装修材料检测、建设机械检测等大类。
(三)获得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和建设机械质量检测认可的机构,可在核定的业务和地域范围内,承接相应的检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