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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
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2]848号)


  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材生产、经销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的建材使用行为,强化建材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建立建材市场的诚信机制,加强建材检测的监管力度,确保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贯彻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建材条例》),加大准用产品的监管力度。
  (一)凡实施准用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未按规定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的,本市建设工程不得使用。
  (二)建设工程材料的准用产品目录,由市建委依据《建材条例》规定公布。
  (三)《准用证》有效期1年,每年6月份进行年度审验。
  1有效期内,持证企业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产品质量连续2次抽查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准用证》。
  2有效期内,持证企业违反本市准用管理年度审验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暂缓办理《准用证》年度审验手续。
  3年度审验暂缓办理期间,其产品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对申请《准用证》且申请资料合格的企业,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半年公示考察。
  公示考察期内,其产品在施工现场被抽查1次不合格的,或者因产品质量引发工程质量事故的,或者经现场核实发现与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产品有质量隐患的,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示期满不予换发正式《准用证》,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产品《准用证》申请。
  (五)建设工程现场应当验证《准用证》,并要求持证企业出示《准用证》原件。凡验证《准用证》复印件的,应当核验是否已使用上海市建筑材料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建材质监站)统一印制的“准用证复印专用纸”,否则无效。持证企业可持《准用证》副本原件,到本市各建材交易分中心或者有关区县建材质监机构,凭建材交易凭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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