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护林人员职责
1、巡山护林,走村串寨,宣传林业政策;
2、防火期内,禁止林区内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发现森林火险立即组织群众扑灭,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
3、协助监督农户凭证采伐林木。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防止毁林开荒和人畜破坏新造林地,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部门指导下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4、在乡镇林业站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除完成护林工作外,还应完成乡镇林业站交办的其他工作。护林员每月至少两次向乡镇林业站汇报森林管护情况,乡镇林业站应作好记录。
第六章 管护经费
第二十五条 森林管护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实行报账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管护费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况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管护事业费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工程县和实施单位资金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贵州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黔财农[2001]10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护林人员工资由乡镇林业站造册盖章,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天保办复审,林业局领导同意后按月拨付。管护国有林的,由企事业单位造册,报县天保办审核,林业局领导同意后按月拨付。未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和未经县林业局审批的护林人员,不得发放护林工资。护林工资造册时,乡镇林业站必须检查护林员巡山记录,并附护林人员工作考核表(内容为巡山天数,有无火灾、偷砍树木、毁林开荒、病虫害、牛马践踏等现象),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制定。护林员领取工资须经本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八条 为了加强对森林管护事业费的监督和管理,从2003年起,森林管护事业费将采取省、地、县逐级下达。厅直属单位和县林业局或地直林场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费一级核算单位,取消所有二级核算。森林管护事业费统一在县林业局(会计核算中心)报帐。
第七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森林管护检查采取县自查,省、地抽查的方式进行。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站对护林员的管护效果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每月发放护林员工资的主要依据,年终全乡进行自查。县林业局按季度随机抽查各乡镇森林管护情况,年终全县进行自查。省、地抽查在各县完成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检查办法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