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乡镇林业站与护林员应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5份(护林员、村民委员会、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局各一份),并由乡镇人民政府鉴证。管护国有林的,由企事业单位与护林人员签订森林管护合同,合同一式3份(护林员、管护实施单位、县林业局各一份)。森林管护合同的内容、格式可参照(2000)黔林计通字225号文附件制定。森林管护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十七条 护林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合格后发给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护林员工作证。护林员上岗时,须佩带护林员工作证等标识。
第十八条 森林管护任务重、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可聘请2-4名护林员巡查各村护林情况。各县可根据工作需要组建森林管护队伍。
第五章 管护职责
第十九条 地(州、市)林业局负责检查本地区森林管护工作,制定森林管护措施和奖惩制度,督促建立森林管护设施和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审批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 县(市、区)、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管护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林业局长和林业站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护林组织、宣传发动、督促管护资金到位、建立和完善管护措施与管护制度、督促检查全县森林管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落实管护责任区,推选护林员,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制止偷砍盗伐、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和毁林开矿与开砂;对发生山林火灾及时组织扑救;配合林业部门查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森林管护的组织实施;将森林管护落实到山头地块;聘用护林人员;划定森林管护责任区;编制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年度施工方案;对森林管护进行检查验收,兑现管护资金;抓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及时查处各种破坏森林的案件。
第二十三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管护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推选和监督管理护林人员、协助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组织扑灭森林火灾和及时防治森林病虫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