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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黔林计通[2002]260号 2002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确保森林管护实施效果,根据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贵州省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贵州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
  第三条 森林管护对象为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第四条 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森林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及非法侵占林地、预防森林火灾和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新造林地人畜破坏等。
  第五条 各工程县应建立管护组织和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护林人员,并根据本《细则》,拟定本地区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实施办法,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管护制度

  第六条 天保工程区必须制定和完善巡山管护、督促检查、奖惩、资金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森林管护效果。
  第七条 工程区森林管护实行双向目标责任制。即县级政府与乡级政府、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目标责任状,将森林火灾、人畜破坏、病虫害防治、偷砍盗伐、毁林开荒和开矿与开砂等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与乡镇林业站签订森林管护目标责任书。
  第八条 在完成各项年度森林管护工作目标后,县林业局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报送本年度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总结,地(州、市)林业局和财政局于次年元月15日前,向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森林管护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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