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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金属材料厂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金属材料厂增值税“先征后返”资格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2]306号)


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决定书》(审财决[2002]380号)第三条意见,你局管辖的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金属材料厂“四残人员”比例不符合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条件,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决定,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决定取消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金属材料厂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资格,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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