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2]129号 2002年11月27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方便征管,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厦地税征[2000]9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三级市场若干税收问题补充通知》(厦地税函[2002]43号)和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高档住宅和普通住宅界定的通知》(联合发文[2002]145号)等文件中有关房地产三级市场税收政策汇总如下。
一、征税规定
(一)营业税
1、单位销售房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下同)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2、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个人出售高档住宅、非住宅项目(写字楼、商场、店面、厂房、仓库等)、非自用普通住宅(即产权人没有实际居住的普通住宅)以及个人出售不符合免税规定的房产,以成交价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3、单位或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二)营业税附加:以应纳营业税额为计税(费)依据
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含海沧投资区及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区)7%的征收率计征,集美区、杏林区、同安区的镇按5%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2、教育费附加按3%的征收率计征(外资企业、外籍个人免征)。
3、地方教育附加风的征收率计征。
(三)个人所得税
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接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