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并政发[2002]35号 2002年12月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直属公司,各厂矿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团体、学校、医院,各驻并单位,驻并部队:
为了改善我市城市环卫基础设施,增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为经济建设和居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建设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并报省物价局同意,从2002年12月1日起,在本市建城区范围内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必要性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口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它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市场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垃圾、机关、学校、厂矿等单位的垃圾(工业废渣及特种垃圾等危险固体废弃物除外)。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因设备陈旧、设施落后、处理方法简单,只能维持简易卫生填埋。填埋场周围的大气、土壤、地下水等均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对当地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造成不良影响,阻碍了我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太原作为省会城市,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在不断发展和增长,生活垃圾量也随之增加。由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目前处理设施严重不足,不能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为了注入一定资金,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使生活垃圾处理事业健康发展,走上市场化、产业化道路,步入良性循环轨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多渠道筹集垃圾处理建设和维护资金,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势在必行。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征收范围:
本市建城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