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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有关问题通知

  1、“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长期和临时征用和占用林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由省林业局推荐有资质的林业勘察设计院会同县(市)林业局对需征占用林地进行现场勘验,核定林地面积和林木采伐量,登记造册后经中石油和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签字,报省林业局审核,按照审批权限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2、工程征用和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在取得征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按照使用林地同意书规定的面积、范围和林木采伐量,由林木所有者在所在县(市)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林木中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中石油进行协商,拿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报省林业局批准。临时占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地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四、关于水利及水土保持工作
  “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需改移或拆迁水源、排灌渠道、防汛道路、水电和防汛通讯线路、水文测报设施等水利工程设施的,须事先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中石油按原规模、等级、标准作价予以补偿,或由中石油负责兴建与原工程设施相当的替代工程。
  水土流失防治由中石油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经审查后实施。中石油应将经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建设涉及的各市、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工程竣工时,须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验收。工程建设中造成水土保持设施损坏的,按省政府鄂政发[2000]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拟定规划,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工程建设需拦河、跨河、穿河或临河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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