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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湖北段建设有关问题通知

  2、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部令第9号)规定,“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永久建设用地,采用证后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关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征地面积、地类核减被征地单位原来负担的农业税等。
  3、“忠武”输气管道工程永久建设用地征地费用包括: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项费用(土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征地管理费、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新征拨用地勘测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森林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征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省政府依据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4、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具体操作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386号文件规定执行。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具体操作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1999]392号文件规定执行。
  5、“忠武”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中石油同各县(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用地协议,然后由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协议。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与复垦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6、房屋拆迁费按照当地标准执行(含单位或个人的永久性砖混、砖瓦、砖木、土木结构的平房、楼房及室内外配套设施和拆迁管理费)。其它构、建筑物如砖瓦窑、养殖设施、石灰窑、坟墓、水利设施、水(机)井等另行商定补偿。拆迁数量以设计文件中拆迁建筑物分户清册为基数,由施工、设计、地方主管部门、被拆迁户共同实地分类清点丈量,按中石油和各县(市)主管部门共同核准的实际发生数量结算。
  7、通信、电力、广电线路迁改方案由中石油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商确定。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管道建设用地范围通报省文物部门,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有关文物保护工作接国家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省文物部门本着“两重两利”和从低优惠的原则确定。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协助和督促各县(市)土地部门及时办理中石油提出的用地申请,按管道建设的需要一次性办理相关征拨手续。
  三、关于林地使用管理
  在工程建设中要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不得乱占林地和乱砍滥伐林木。工程建设中树木砍伐必须本着既保证施工,又要尽最大可能地保留绿荫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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