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农作物
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2]120号 2002年12月9日)
省农业厅:
近年来,我省种子检验部门为适应种业发展和农业生产的需要,努力与国际先进种子检验技术接轨,不断更新检验仪器设备,完善检验条件。为合理补偿检验成本支出,经研究,对全省现行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范围为委托性技术检验,种子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检验不得收费。
二、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各市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农作物种子检验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适度调整,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农民委托种子检验收费按规定标准30%计收。
五、农作物种子检验费为事业性收费,其收入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在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收费标准从2002年12月1日起执行,辽价发[1992]201号规定的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表:辽宁省农作物种子检验收费标准
水份测定(标准法) 每份样品 60
净度分析 每份样品 70
发芽试验 每份样品 240
生活力测定 每份样品 90
容重 每份样品 15
重量测定 每份样品 115
健康检验 每份样品 230
纯度种子形态鉴定 每份样品 15
幼苗形态鉴定 每份样品 240
电泳法 每份样品 550
分子标记法 每份样品 1000
当地 每份样品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