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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21日)废止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学历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2]5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结合本市教育劳务培训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表,办理纳税申报。
  二、对中外合作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其从事的各类技能、技艺培训,各类考证、考级培训,以及外语、计算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劳务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对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教育劳务,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学历教育机构从事高中、初中、小学三级基础文化课程不惜的教育劳务。
  (二)经市教委批准举办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课程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国家承认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教育劳务。
  五、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由境内外各级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国家不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培训中心等教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从事的教育劳务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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