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坚持特殊教育经费以地方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经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89)21号)的有关规定,筹措和使用特殊教育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特殊教育办学经费,使特殊教育学校生均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杂费,特殊教育学校所免收杂费从市、区(市)财政列支。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义务教育阶段盲生、聋生免费教育。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地实际不断增加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社会福利彩票所募集的福利基金要适当安排一部分用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有一部分用于支持当地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鼓励社会各界捐助特殊教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按《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各部门要关心和扶持特殊教育学校兴办校办企业和福利企业。
16.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督导评估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特殊教育均衡发展。市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将制定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和制度,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情况作为九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工作复查的重要内容,保障我市特殊教育的健康均衡发展。
市教育局
市计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卫生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