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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12.加强特殊教育教师教育工作,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引进一批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毕业生充实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对在职的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新教师进行系统的特殊教育理论与技能培训,鼓励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训和特殊教育专业的进修。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全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及骨干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特殊教育学校负责各地附设特殊教育班和承担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普通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工作。要大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定期表彰制度,奖励在特殊教育工作中成绩优异、职业道德高尚的教师和职业道德建设成绩卓著的单位(集体)。“十五”期间,在青岛大学师范学院、青岛师范学校、平度师范学校、青岛幼儿师范学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在学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知识。
  13.切实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鼓励教师终生从事特殊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提高特殊教育教职工生活福利待遇。特殊教育津贴按职务等级工资、职务等级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20%计发。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二十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离、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纳入离、退休费的计发基数。对有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普通学校教师,各地应视其班内残疾学生的数量和残疾程度,适当增加主要责任教师的津贴。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14.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计划、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卫生、税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特殊教育的领导,切实将发展特殊教育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和教育发展规划,使特殊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我市精神文明建设。
  各级残联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的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残疾儿童少年的筛查、检测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指导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和《青岛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办法》,切实做好控制残疾儿童少年辍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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