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积极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我市高等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特殊教育专业(班),以满足视力、听力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建立我市残疾人高等教育体系。积极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自学教育、函授教育和远程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接纳有接受高等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使残疾学生与正常学生在招生录取中平等竞争。
4.开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和多重残疾儿童的训练、康复工作,不断健全特殊教育体系。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事业,使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学前一年残疾儿童入园率达到70%左右。特殊教育学校要举办相应残疾儿童或多重残疾儿童的学前班、康复班;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对残疾幼儿进行教育训练。各级残联、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要积极指导社区、家庭对0—3岁残疾儿童实行早期干预,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早训练、早康复。
5.开展成年残疾人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社会适应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残联及有条件的社区、乡镇,应重视残疾人成人教育,根据市场需求和残疾人就业的需要,坚持城市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就业相结合,农村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和扶贫相结合,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相结合,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劳动技能培训,提高他们自我服务、自食其力和适应社会的能力。各级残联应加强残疾人文体工作,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调整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提高特殊教育现代化水平
6.调整学校布局,优化特殊教育办学格局。统筹规划我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根据社会需求、生源情况,采取同类合并、扩建、置换等形式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各类学校要明确办学任务,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在分别做好全市视力残疾儿童少年、七区听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承担全市高中阶段以上的教育;七区特殊教育学校承担本地弱智儿童的义务教育;五市特殊教育学校承担本地听力残疾、弱智儿童的义务教育。巩固完善以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为龙头,以各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认真做好青岛盲校、青岛中心聋校的迁建扩建工作,建设国内一流的特殊教育学校。
7.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提高特殊教育现代化水平。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印发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计(1994)162号)和《全日制盲校、聋校、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的有关规定,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十五”期间,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市级规范化学校标准,30%以上特殊教育学校达到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积极争取在青岛盲校建立全国第一个国家级盲教育资源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