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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
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2]9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教育局、市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九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取得显著成就,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水平明显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得到较快发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特殊教育体系。但是,目前我市特殊教育的发展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推进“十五”期间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完善各级各类特殊教育体系
  1.高水平高质量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充分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确保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巩固率达到98%左右,接近正常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提高特殊教育质量,满足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的需求。
  2.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提高残疾学生素质。扩大青岛盲校和青岛中心聋校普通高中教育办学规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社会和高等院校培养合格的高中毕业生。积极发展视力、听力残疾人职业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创造条件,使更多的轻度智力残疾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后接受适当年限的职业技术培训或中等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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