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试行办法
(沪人[2002]145号 200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联合发文)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他们的职业行为,提高本市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各类单位中专职从事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属于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管理范畴,由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共同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包括:上海市信息技术主管助理资格(以下简称助理资格)、上海市信息技术主管资格(以下简称主管资格)和上海市高级信息技术主管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主管资格)。
(一)取得助理资格,表明具备从事信息技术专业工作的基本条件。
(二)取得主管资格,表明具备承担信息技术及信息技术管理专业关键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三)取得高级主管资格,表明具备担任高级信息技术管理岗位(如CIO)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第五条 助理资格和主管资格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方式,高级主管资格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申请上海市信息技术管理职业资格认证,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助理资格: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参加考试。
(二)主管资格: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参加考试:
1、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5年。
2、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3年。
3、取得理学、工学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满1年。
4、取得博士学位。
5、2002年12月31日前,从事相关工作满5年,并按规定取得工程师资格。
(三)高级主管资格: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参加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