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制定的《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安置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7年。用人单位为就业安置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按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逐年核拨就业补偿费,补偿期限最多为7年。就业安置人员的就业补偿费由征地事务机构按第十八条确定的标准一次性划入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龄的人员和劳动年龄内的在校学生,给予办理农转非手续,达到劳动年龄或毕业后,按照城镇新成长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征地安置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三条 符合征地安置劳动力年龄的残疾人员的安置补偿,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征地安置人员中已参加区级养老保险统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并已办理退休、保养手续的人员,仍按原标准享受退休、保养待遇。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按国家和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人土比例,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 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以及非法占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二十七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市政府同意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市、区政府出资建设的道桥及环境工程设施项目的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无锡市市区建设重点工程征地的实施意见》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执行之日起,凡过去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上级政府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